English | 繁体版 | 加入收藏 | 设为主页
产品搜索:
      
 
售后服务
投诉及报修
客户留言
技术文章
相关标准
检测报告
资料下载
明星若知情仍代言假药 可作为共犯处理

时间:2009-5-27 8:42:35
 

核心提示: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答记者问时表示,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,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,符合《刑法》规定,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,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。

视频说明:熊选国在发布会中提到,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冒医药广告的误导和侵害,明星若知假仍代言广告,将被作为共犯处理。

中国网5月26日报道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5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,请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《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有关情况,并答记者问。

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:对于你提到的明星代言行为,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,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。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犯罪,是故意犯罪,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为前提的。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,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,符合《刑法》规定,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,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。

 
相关新闻
·明星若知情仍代言假药 可作为共犯处理
  企业QQ
  咨询热线:4000662888
售前服务
售中服务
售后服务
ISO、IEC国际标准化发展动向
GB2423.03恒定湿热试验方法
GB2423.18交变盐雾试验
GB14522-93标准
可靠性试验设备的使用维护
GB2423.17盐雾试验方法
盐雾试验标准汇编
GB16422[1].4标准
环境试验设备介绍
各国盐雾试验方法简表
G150-5温度冲击试验
G150-7太阳辐射试验
联系我们 | 关于我们 | 售后服务 | 友情链接 | 网站导航 | 法律声明 | 隐私保护
版权所有 © 上海林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
Copyright(c) Shanghai Linpin Instrument Stock Co., LTD. All Right Reserved.
电话: 4000662888 021-60899999      传真:021-34097666     
地址:上海市奉贤区展工路888号 沪ICP备08003214号
沪ICP备08003214号 | 沪公网安备 31012002002502号